整理/劉庭莉(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我國2050綠電目標恐怕無法達標,環團則在此時呼籲,「如何達標」比「能否達標」更重要,尤其國際上更重視兼顧環境永續、綠能教育,以公民為參與主體的「公民電廠」,將公民電廠納入再生能源裝置目標,保障公民先行,能源轉型之路才能走得長久。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再生能源推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團體昨(11)日舉辦「公有屋頂缺公民 能源轉型不可行」記者會,荒野保護協會能源議題組副組長劉峻儒表示,公民電廠的設置,不僅僅只是發電效益或是躉售金額,更是公民參與及能源教育的一環,且「在既有建築屋頂或設施上,設置再生能源是綠能發展兼顧環境永續的最好方法。」
公民電廠具在地性、公益性 環團:莫用商業思維曲解價值
公民電廠不同於商業電廠的價值,以台北市首座以公有屋頂為基地的公民電廠「干豆好」為例,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資深主任吳心萍指出,按照產發局合約規定只需要回饋2%(相當於3548元),但主婦聯盟拿出淨利96%(相當於5.7萬元)做教育回饋,且持續和老師共同備課,「干豆好」在學校推動能源教育回饋已達5萬8804元。
「前瞻的歐盟及鄰國日本,將公民參與視為達成減量政策的主角,讓公民走在商業之前。」吳心萍指出,台灣政府往往將公民電廠與商業電廠收益進行比較,認為公民電廠沒有推動的必要,但公民電廠的在地性、公益性,是商業電廠缺乏的。
吳心萍建議,中央及地方政府不要再一直用商業模式的思維,曲解公民電廠的價值,要將公民電廠納入再生能源的裝置目標中,並保障公民先行,能源轉型之路才能走得長久。
參考國際經驗 公民參與是能源轉型穩定關鍵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陳詩婷表示,近年公投都有能源議題,代表能源轉型若沒讓民眾參與,將為政策埋下許多不穩定性。
他說明,歐盟能源政策穩定是因為從2016年開始推動《歐盟潔淨能源配套法案》(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 package),將消費者置於電力市場與能源轉型的中心。估計到了2050年,歐盟公民電廠可供應45%能源需求。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主任周正履再舉例,荷蘭要求太陽能、風力案場開放項目的50%資本額給當地社區;比利時根特市要求城市能耗至少30%來自太陽能,公民參與比例要占50%;德國2/3的能源合作社,都是使用市府的房地,可看出德國開放公民參與的積極程度。
台灣相較之下,主導能源轉型推動聯盟針對縣市能源政策評比的陳詩婷指出,只有雙北有推動公民電廠示範案,及2018年雲林曾有獎勵補助,其他地方政府幾乎看不到公民電廠的推動。
公民電廠還利於民 環團籲與商業電廠「差別待遇」
綠主張綠電合作社理事陳曼麗表示,有些公部門的標案,要求公民電廠給的回饋金比照商業電廠,或釋放的公有屋頂條件不佳,甚至有要求附加做屋頂防水整治等,是不小的障礙。
陳曼麗指出,公部門應設計讓公民參與的標案,將能源轉型責任放到個人的行動中。他呼籲,地方政府及議員不要停留在回饋多少錢來看市民的參與,要從回饋的機制、價值來看待公民電廠。
「公民電廠與商業電廠應有不同評比機制,」周正履表示,以日本京都為例,公民電廠比商業電廠有更充裕的計畫期程,評選時也不是看資本規模、技術執照或回饋金比例,「評選機制更傾向社會面,在社會團體、學者組成的遴選委員會,講究計畫的公益性質與在地社群的連結。」
周正履呼籲,政府應制定給公民電廠的標案規範, 並以教育性、公共性、公民參與度作為優先指標,以「最有利標」取代「價格標」。希望教育部能建立以「綠能教育」為目標的標租範本,供給各級學校使用,並提出相關獎勵辦法,提供誘因鼓勵學校設立公民電廠。
陳詩婷建議,中央或地方政府訂定2025到2050的淨零路徑應納入公民電廠,也應規定各級機關協助排除公民電廠參與的障礙,特別是公部門推動的綠能專案,更應該讓在地居民共同參與。
劉峻儒說明,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投注更多資源在公民電廠推廣教育上,並應思考如何透過公民電廠設置,促進偏鄉農漁村的發展,提供更友善的設置機制。劉峻儒舉例,地方政府應盤點社區活動中心、少子化後被迫併校或廢棄校區等,釋出閒置建築屋頂,提供給有意設置公民電廠的團體申請,增進在地民眾參與機會,讓公民參與不只是口號,而是有實質的參與機會。
劉峻儒也建議台電,若100kW以下的小型案場遇到饋線不足之情況,應優先提供併網;若該案場是公民電廠,則應給予專案協助。避免饋線都被大型電廠給佔用,使得公民容易參與的小型案場沒有設置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