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李蘇竣
全球目前已有超過1700件氣候訴訟案例,今年初綠色和平也提起台灣首宗氣候訴訟。綠色和平23日偕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與50多名律師連署呼籲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又名《溫管法》)修法納入「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讓全民透過司法平台與政府對等討論,共同監督減碳進程。
總統蔡英文於地球日(22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近期環保署研議中的《溫管法》修法草案是法源關鍵,若進一步納入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人民將可以針對氣候議題對政府提起訴訟。
法界籲修法納入民眾參與氣候治理兩把劍:公民訴訟、公民參與
目前我國對於減碳的規範仰賴《溫管法》的法源授權,而環保署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推動《溫管法》修法,將之升級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預計今年中就會將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審理。
針對此次修法,各界紛紛提出建議,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攜手綠色和平,23日與台中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國際法委員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團體一同提出連署,呼籲在此次《溫管法》修法中納入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讓人民可以針對氣候議題對政府提起訴訟。
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簡凱倫表示,《溫管法》修法中納入公民訴訟條款,目的是要賦權給人民或公益團體,可藉由司法途徑,監督政府部門是否採取充分的具體行動。
簡凱倫解釋,「公民訴訟」與「公民參與」機制,正好是人民參與氣候治理的兩把劍。「公民參與」追求的是氣候政策擬定過程的事前參與,「公民訴訟」則是對政府部門是否有效採取作為的事後監督,二者具有相輔相成的重要意義。
修法搭配公民訴訟 未來人民可當「私人檢察總長」監督政府減碳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知名公益律師林三加表示,世界各地的人們正積極展開行動因應氣候變遷,其中一個方法便是採取法律行動,尋求司法上的救濟,透過法院訴訟的機制及平台,要求各地政府或國際組織落實氣候變遷行動。
林三加指出,台灣現階段司法實務對因應氣候變遷的論述仍相當有限,期待未來可以透過公開、公平的審理平台,讓人民和政府對等談論氣候變遷議題。
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楊銷樺指出,氣候變遷引發的問題已經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經由相關立法,使公民得以就氣候爭議對政府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郭鴻儀也說,修法搭配公民訴訟,讓公民可以扮演「私人檢察總長」的角色,監督排放源及政府執法,才有可能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
法律學者:台灣法院對氣候變遷的素養仍有待加強
事實上,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早在1989年就由專長為環境法的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葉俊榮提倡引進,至今也促成了《空氣污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各法案中明確訂定,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向政府主管機關提起訴訟。
葉俊榮在論壇上指出,若涉及氣候變遷議題,法院常以缺乏明確受到「利益侵害」的當事人為由,迴避相關案件,又或者認定氣候變遷屬政治問題而駁回訴訟,在相關認定上應有所突破。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毓正指出,首次引入公益訴訟的《空污法》施行至今已22年,除此之外,目前還有7部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法規,分別是《土水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基本法》以及《國土計畫法》,其中可分為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兩種審判類型,但這類環境公益訴訟相關規範仍規定須由「受害人民」提起。他認為應強化公益團體訴訟,確保公益訴訟的客觀性。
葉俊榮認為,司法人員應關心氣候變遷,懂得做相關的論證,放下傳統的審理思維,納入更大尺度的氣候議題。他指出,在氣候變遷的爭議上,法院應扮演多元意見的溝通平台,督促政府採取行動因應,最終透過判決,具體詮釋抽象的環境法規。
氣候公民訴訟成全球趨勢 台灣司法能否跟進?
根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薩賓氣候變遷法律中心(Sabin Center for Climate Change Law)統計,全球已經有超過1700件氣候訴訟案例。
今年2月,巴黎法院判決,認定法國政府並未對於氣候危機採取積極行動已違法,判決法國政府敗訴,成為氣候訴訟史上重大判例。
這起環保團體關注的「世紀訴訟」是在2019年由綠色和平等4個民間組織提起,指控法國身為《巴黎協定》發起國之一,卻沒有針對溫室氣體減排以及氣候變遷做出有成效的作為,經230萬人連署支持後,向法國政府提出訴訟。
在台灣,綠色和平今年初提起首宗氣候訴訟案件,控訴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用電大戶條款」的管制過於寬鬆、置人民於極端氣候災害風險中,遂依《環境基本法》提起公民訴訟。案件目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進入分案階段,結果有待法院通知。
台灣最著名的公民訴訟案件為「美麗灣開發案」,從2008年台灣環保聯盟向台東縣政府提出訴訟,要求停止杉原灣開發行為,纏訟到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開發違法,要求台東縣政府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停止開發,全案定讞,成為台灣首起公民訴訟勝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