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孫文臨
延宕已久的用電大戶條款終於在今(31日)正式公告,將於明年元旦上路,經濟部確定將要求電力契約容量達5000瓩(kW)以上之企業,於5年內設置10%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或以儲能設備、購買綠電、繳納代金等方式替代;能源局為鼓勵企業提早設置,也設定早鳥優惠,用電大戶若提前3~4年完成設置,義務容量僅須8~9%。
但長期關注用電大戶條款的綠色和平批評,今天公告的條款已經遠離「污染者負責」的立法意旨,條文設定獨厚用電大戶。綠色和平計劃在明年1月提起首宗氣候訴訟,要求經濟部與企業共同承擔氣候責任。
用電大戶門檻仍為契約容量5000瓩未放寬 名冊不公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19年完成修正,增訂第12條「用電大戶條款」,能源局進一步訂出子法《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原本預計於2019年底就要上路,卻於草案預告後各界出現不同的聲音,又碰上疫情攪局,因此實施日期一延再延,終於在今日正式公告,將於2021年元旦正式實施。
正式公告仍將用電大戶門檻設為「契約容量達5000瓩(kW)」以上的電力用戶,並排除學校、醫院、運輸、政府機關、發電廠等單位,需於5年內設置其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以契約容量5000瓩的業者計算,需設置的義務容量為500瓩再生能源裝置。
根據統計,全國約有300多家企業受影響,主要為石化、鋼鐵、半導體、電子業等,經濟部估計,5年內可創造約1 GW 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曾呼籲,應將用電大戶門檻調降為800 kW、公開用電大戶名單等,皆未被採納。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11月於立院備詢則強調,新規首次上路,讓企業願意配合,比公布名單更重要。且法案第三條也規定,應於2023年檢討再生能源義務人(即用電大戶)適用範圍,其後並每兩年定期檢討。
王美花也說明,在新法上路前已與受影響企業一一談過,採納業者建議,同一法人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針對用電大戶自設再生能源,亦可供同一法人任一電號上現地自用,無須再轉供至用電大戶電號。
早鳥優惠加獎勵折扣 義務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最低打6折
經濟部強調,為適時輔導用電大戶履行上述義務,用電大戶業者須於接獲義務通知的次年度完成「義務執行計算書」申報,並於第4年度起,每年申報履行成果。
用電大戶條款留給企業5年緩衝期,並給予早鳥優惠,企業若提前於第3年完成設置僅須契約容量的8%、第4年完成設置僅須9%,第5年才完成則需要設置10%的義務容量。以契約容量5000瓩計算的企業為例,若提早於2023年完成裝設,義務容量僅400瓩,2024年則為450瓩,拖到2025年,就要設到10%、500瓩的義務容量。
同時,若於新法上路前已有設置再生能源卻非自發自用的企業,也可依比例折抵,最高可再折抵20%義務容量。換句話說,企業若已有綠電設備又有早鳥優惠,合併計算最高可減40%,但折抵都需經過能源局核准。
助用電大戶業者彈性履行義務 經濟部給予四種作法
此外,為協助用電大戶業者彈性履行義務,經濟部給予4種履行作法,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綠電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繳納代金,4種方法可混合採用。
能源局解釋,若以義務容量500瓩的企業為例,可直接設置500瓩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若全數由儲能設施替代,需達義務容量供電兩小時,約為1000瓩;購買再生能源或綠電憑證,則須依照不同能源類型分別計算,500瓩義務容量全數買光電一年約須62.5萬度。
如上述三種放式混合仍未履行義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或繳納代金。代金費率為將另外公告,限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綠色和平:元旦上路條款仍舊疲軟 將提起全台首宗氣候訴訟
對此,綠色和平就多次批評,用電大戶的用電量占全台的50%,就算設置10%的義務容量,實際發出的綠電可能不到全台用電的1%。「用電大戶條款是政府協助企業逃避社會責任」,綠色和平專案主任鄭楚忻表示。
綠色和平31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元旦上路的用電大戶條款仍舊疲軟,反而幫助用電大戶逃避氣候責任,綠色和平明年1月將提起全台首宗氣候訴訟,狀告經濟部的不作為將造成更嚴重的極端氣候後果。
然而,產業界對用電大戶條款多有反彈,認為設置再生能源裝置不易,新法上路將使企業負擔高額成本或買無綠電,工業總會的2020政策白皮書更盼望政府將義務量由10%降為5%,並將緩衝期增長7~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