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彥蘭博士 中研院 環境變遷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王寶貫主任 中研院 環境變遷中心特聘研究員兼主任
2020是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成敗的關鍵
2017年六月初Figueres等人發表在Nature評論中提出警告,人類在2020年前,需限制全球暖化低於攝氏2度,才可真正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倘若全球增溫超過這門檻,將面臨從致命熱浪到海平面上升導致大規模遷徙在內,越來越多毀滅性衝擊。
依目前暖化已達攝氏1度的前提下,可能使海洋上升12公尺的冰層更迅速融化、珊瑚礁死亡,並使海岸社區遭遇更具破壞性的暴潮襲擊等災害。藉此,該篇作者群呼籲20國集團(G20)的各國領袖們,該強調2020年是採取行動、攸關成敗的關鍵時刻(Figueres et al., 2017)。
2°C內懸崖勒馬之政策:深度減碳
好消息上,IPCC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們還有機會能將地表平均溫度控制在不超過工業化前的2°C之內(IPCC, 2014)。而要達到此目標的辦法即是深度減碳(Deep Decarbonization),同時訂出必須採取的減排期程。為使世界各國能合作來達到這個為人類共同福祉之目標,2015年於巴黎舉辦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21屆締約國大會中,與會國家簽訂了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依據各國自主提出的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具體地分配碳預算(Carbon Budget)予各國執行,以法律規範等管制方法確立各國應盡貢獻。
所謂碳預算係指增溫不超過攝氏2度的前提下,可排放的CO2總量。然而,過去兩年燃燒化石燃料造成的全球CO2排放穩定保持在每年410億噸。若依照這樣的水準推算,全球碳預算將在數十年內耗盡,而且或許速度還會更快。
簽訂巴黎協定即宣告100多年來,化石燃料開始步入歷史,表現全球政府認真在看待氣候變遷。協定納入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包括仰賴油氣生產收益國,展現氣候議題上前所未見的全球大團結關鍵時間已到。因應暖化衝擊,包括興建海堤等基礎建設、開墾貧瘠土壤、開發風力與太陽能等再生能源,投資研發抗暖化的技術是無悔政策。
然而,對於未履行巴黎協定的國家,恐將遭受貿易競爭國的控訴以及主要國家的貿易制裁。深度減碳途徑之研究宗旨乃在研擬出一套或幾套可行方案,使得整個國家因經濟活動而排放的溫室氣體能大量減少。
即使是政治立場決議脫歐的英國,近日辦事處代表Catherine Nettleton與歐盟及其會員國駐臺代表處聯名投書表示,認真面對氣候變遷方能提供更多創新的機會,以更新更好的方式來製造與消費、投資和貿易。同時申明「巴黎協定」是保障未來世代環境的關鍵,必須維持動力,以達成共同的低碳經濟、高效率能源、創造就業機會、確保能源安全、創新經濟發展,以及高韌性社會等目標。鑑於此,臺灣履行深度減碳之理由基於以下幾項:
理由一:深度減碳乃國際責任
臺灣為全球人均碳排放量最高的國家之一,且為出口導向型經濟體,倘若因未減碳而遭受國際貿易抵制,可預期衝擊將十分嚴重,因此深度減碳措施已廹在眉睫,經濟只是其一,亦可能引發其它面向的制裁行動。政府與民間必須即時積極因應。臺灣無法置身於深度減碳之外。
面對國際深度減碳趨勢,依據2015年聯合國巴黎協定及我國立法院2015年通過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減管理法」)。環保署在2015年提出我國INDC減量目標,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一切如常情境下(business as usual, BAU)的50%,相當於比2005排放少20%,人均排放量為8.6 tCO2。臺灣溫減管理法的目標為2050年降至2005年的50%,相當於人均排放量5.4 tCO2。
因此2030年的目標被視為達到2050年目標的階段性目標。此目標的設定是假定2016-2030年的平均GDP經濟成長率3.13%,平均人口年成長率-1.04%,能源消耗年成長率由BAU的1.8%降至0.3%,電力消費年成長率由BAU的2.4%降至1.1%。
在此減碳路徑試算下,推估2030年的排放量可降至240 Mt,若配合替代能源的開發、地熱發電、碳補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等前瞻技術之應用,尋求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技術。然而,此減排標準相較於IPCC建議的目標1.7 tCO2或DDPP計畫2050年人均2.1 tCO2,顯然仍有極大的差距,不僅刻不容緩,更說明碳排放減量已成政府施政不可迴避的責任,得積極投入減碳途徑之政策規劃與展現具體行動。
理由二:順應能源轉型浪潮,帶動產業與社會轉型時刻來到
欲減少碳排放,可從政策法規之擬定著手,例如立法限制碳排放標準,推動/補貼電動車、太陽能板之使用等等;也可從環境資源配置著手,例如調整電力來源配比,降低化石燃料之使用,改採其他低碳能源;另外,也可從科學技術開發著手,以化學手段,直接由空氣中移除造成溫室效應之氣體,從而減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國內經濟部、科技部、環保署等單位正分別致力於節能減碳的努力,除力求達成我國政府設定的2030年INDC減量目標及温減管理法訂定的2050年減量目標之外,我國更應以2070年深度減碳為目標,規劃深度減碳的整個途徑。落實深度減碳的過程必然牽動複雜的能源、產業與社會轉型。因此,我國減碳策略之擬定除了盡國際責任,考慮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能源技術的效益、成本效益外,另需考量衝擊與影響的層面尚包括:
1. 對經濟及產業競爭力衝擊、能源配比對產業轉型衝擊;
2. 財政現況,包括對稅收、公共收支及政府舉債衝擊;
3. 社會與經濟發展,包括對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支付能源使用費用衝擊;
4. 能源轉型政策帶來之能源價格、能源基礎設施建置、低碳能源選項對穩定供應能源之影響;
5. 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具體作為對不同面向環境品質之可能衝擊;
6. 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等社會與世代正義等層面的影響。
理由三:深植民心的深度減碳行動
毋庸置疑地,民意的支持是推動深度減碳不可或缺的基礎,有鑑於國內民眾對深度減碳仍未有充分了解,定期與不定期舉行深度減碳通識講座,以民眾能理解的方式,闡述深度減碳之必要與可行性。藉由政府單位或民間團體論壇傳播深度減碳的理想、觀念與做法,使得深度減碳深入人心,成為臺灣國民的基本素養。
當前,我國雖未正式參與DDPP國際活動,但可先建置政府組織與社會行動之深度減碳溝通平台。平台的功用在科學研究層次上,以能源開發與減碳相關科學知識的交換與跨學門溝通,資訊與資料的流通,及共同開發模型為主,以進行資源的整合共享。
在政策溝通與知識傳遞上,該平台亦扮演關鍵性的角色,以發展深度減碳論壇與通識講座,邀集各方專家學者與利害關係人,探討再生能源與節能技術發展與策略、經濟與社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立法與政策的有效推動等議題,希冀能透過充分的產官學民溝通,化解彼此對於深度減碳觀念與認知之差異,逐漸對深度減碳路徑逐漸形成共識,作為擬訂臺灣深度減碳目標與策略之依據。
理由四、邁向永續社會
臺灣若要成功轉型深度低碳社會(DD Society),減碳政策不僅需要自然科學監測與減碳科技研發,更需要研究社會和行為改變的社會科學支持,多層面建構與配合方為邁向永續社會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 Figueres, C., Schellnhuber, H.J., Whiteman, G., Rockström, J., Hobley, A., Rahmstorf, S. (2017). Three years to safeguard our climate. Nature 546: 593-595.
- IPCC. (2014). Climate Change 2014 Synthesis Report Summary for Policymak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