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電業法》修法,開放民間售電的同時,業者也須承擔供電容量準備義務。經濟部18日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然而環保團體質疑,草案列出的供電來源包含火力發電,將加重再生能源業者負擔、拖慢減碳進度。經濟部表示,供電來源有三種,並非強制業者設置火力發電,「灰電是最後的選擇」。
備用供電來源含火力發電 民團批與能源轉型背道而馳
為確保供電穩定,《電業法》規定,電業(發電業或售電業者)供電給用戶時,除提供用戶實際用電需求,也應預備一定的額外容量,稱為「備用供電容量」。18日經濟部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備用供電容量義務數額,此外,草案也明定義務容量來源可為火力發電、儲能系統或需量反應。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TRENA)發起連署反對修法,認為要求再生能源業者納入灰電備用容量的義務,不僅大幅增加再生能源業者的負擔,也將對台灣的淨零碳排目標構成嚴重威脅。TRENA秘書長高如萍指出,此舉像是「一棵小樹苗掛一堆鈴鐺」,國內的再生能源發展還在早期階段,卻修法要求綠電業者承擔更嚴苛的義務。
經濟部能源署組長陳景生受訪解釋,修法不是強制業者設置火力發電,義務來源可以採用儲能系統或需量反應,若兩者都沒有,可以跟台電買火力發電容量,「灰電是最後的選擇」,且只是備用、沒有被調到就不會發。參考國外也都是採取類似方式,「有權利就有義務,既然(電業)加入賣電給用戶,就要負擔準備的義務。」。
經濟部次長連錦漳受訪強調,修法一定是往「鬆綁」的方向進行,才會有利再生能源發展,「不會(與能源轉型)背道而馳」。目前還在預告期,會蒐集各界意見再調整。
再生能源發電尖峰不固定 備用供電容量改採固定百分比
在過去,備用供電容量全部由台電負擔,2017年《電業法》修法開放各電業售電後,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也改由各電業共同負擔。
陳景生解釋,備用供電容量行之有年,規定每個轉供的業者都有準備義務,若躉售給台電則不在此限。現行法規對義務量的算式較複雜,以尖峰發電為基準,但再生能源發電受天氣影響,尖峰不固定,導致其義務量也跟著浮動,造成業者困擾。經濟部收到業者反應,修法統一公告容量數字,方便業者估算成本。
修正草案明定不同類型能源的備用供電容量義務數額,如光電是轉供容量的3.3%、離岸風電為10%,小水力10%、地熱能5%等,採用固定百分比。舉例來說,某業者賣給用戶的容量是100瓩,若加上備用供電容量10%,實際上該業者必須準備110瓩的供電能力,多出來的10瓩是「備而不用」隨時等待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