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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獎勵辦法」,鼓勵包括電廠、工廠等大型排放源自願減量,而當排放源符合門檻,則可依照減量實績,換算獎勵額度(1單位的獎勵額度相當於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本文轉載自環境資訊中心;賴品瑀報導
為了鼓勵包括電廠、工廠等國內大型排放源執行自願減量,環署祭出「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獎勵辦法」,減量效能達標者,可以得到抵換額度。11月發佈草案後,12日上午舉辦公聽會。
對於如何獎勵,業者們積極爭取,如石化公會、中鋼及中油認為要求業者「未曾受環境保護機關處罰」太嚴苛;台塑不滿沒有租稅減免;更有業者要求「溯及既往」,主張應從2015年溫管法上路開始算。台化甚至建議回推到2006年開始展開的自願減量行動,才不會讓先行動的業者「先做先輸」。
環署依據《溫管法》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鼓勵國內大型排放源自願減量。草案共15條,主要訂定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申請獎勵額度之審查程序,明定獎勵額度適用對象、資格等規定。
溫減辦公室表示,將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估算出容許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當排放源符合門檻,則可依照減量實績,換算獎勵額度。
一單位的獎勵額度相當於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業者可從提升能源效率、改善製程技術、採用新技術、燃料切換或替代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減緩作為來達成。
無租稅減免、重複受罰... 業者稱草案獎勵不夠
國內第二大排放源的台塑代表指出,這個草案中並沒有租稅減免,建議不該有「獎勵」兩字。再者,台塑也認為草案設計上,排除了業者已在國際組織協會或環評承諾自願減碳的量,業者做這些事情卻得不到獎勵並不合理。
而對於第6條內容「減量期間,業者不能遭各級環保機關處罰、或違反同一環保法規受處分二次以上等」規定,台塑、石化公會、中鋼及中油等業者感到不滿,認為這樣「等於罰兩次」,更指出有時違反的環保法規並非溫管法,也無涉溫室氣體,不應列在限制範圍。
業者更要求,獎勵應「溯及既往」,從2015年《溫管法》上路時起算。台化甚至建議回推到2006年開始展開的自願減量行動,才不是「先做先輸」。
台塑六輕排碳第二大戶 仍未提減排抵換
回顧今年8月環署所第一批通過的十件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有五件即來自國內排放第一大戶台電,合計將減量242萬噸CO2,其餘為奇美實業、台橡、新光合成纖維、中國人造纖維等業者。雖然目前仍有23案還在審查中,不過國內排碳的第二大戶台塑六輕,卻一案未提。
環境資訊中心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