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經濟部與內政部擬規定未來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太陽光電。5日辦理研商會,民團表示該法案獲社會普遍支持,很可惜政府卻選擇保守路徑,呼籲門檻應下修至300平方公尺,且針對高耗電的建物類別應提高標準。
新建達1000平方公尺 一半面積須蓋光電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23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規定未來新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必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非受光條件不足或主管機關認定情形才可以例外。經濟部與內政部也於法案修正後展開子法研商,今(2024)年2月5日召開第六次草案研商會議,邀請建築師公會、不動產公會與民間團體討論草案內容。
根據最新「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規劃,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太陽光電。意即一棟1000平方公尺的新建物,需要裝設50瓩容量的光電,若以業界平均每10平方公尺可設1瓩來看,一半的屋頂面積要設置太陽光電。
草案也規劃,如果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只要模擬發電量結果未達所在地區標準,就可以免設置太陽光電。基北北桃、新竹縣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為543度,台東縣579度。此外其他縣市則是625度。對照台電發布的光電容量因數,雙北地區每瓩約1000度,草案的標準相對嚴苛。
民團批政策保守太可惜 呼籲降低門檻
研商會中,長期關注能源轉型的地球公民基金會提出,建物面積門檻應下修至300平方公尺(約90坪),看似雖影響大,但以近五年平均來看,每年90坪以上新、增、改建物,占全台新增建物面積的80%,卻僅佔新增使用執照量約20%,對一般民眾影響輕微。地球公民基金會估計,此舉每年可貢獻約220公頃面積、裝置容量約0.22GW,減少地面型光電壓力。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鄭泰鈞更指出,在建物分類上,針對公共、商業、辦公、工業以及衛生福利等耗電量較高、具公共使用性質的建物類別,應將設置標準調整為每15平方公尺裝設1瓩,才能落實用電責任分配,社會對光電的接受度才能提高。鄭泰鈞表示,這是少見獲社會普遍支持的法案,政府卻選擇保守路徑,缺少前瞻性的討論與定期檢討措施,對光電政策來講「很可惜」。
鄭泰鈞觀察,可能先前研商已有共識,這次與會業者大多只提問申請流程。但針對可免除的情形,不動產開發公會提出希望比照台電的容量因數,因為發電效益過低也沒意義;此外也反對調降門檻至300平方公尺,因考量屋頂光電還有散熱、維修或配合地方政府綠化需求,認為應取得平衡,而不是追求「光電最大化」。
民團憂草案急就章 國土署:尚未有預告時間表
對於業者希望降低門檻的訴求,據鄭泰鈞轉述,與會的主管機關代表希望「先求有」,再來評估從大到小推動。對於高用電建築是否應提高義務量,主管機關則認為,商辦大樓屋頂有「避難平台」的要求,希望政策保留彈性。
地球公民基金會則提出,草案應納入每二年定期檢討的條款,不過國土署副署長徐燕興卻在會議中直言,不必加入相關規範,「因為本來就會檢討」。
鄭泰鈞表示,從與會官員的態度觀察,這很有可能是最後一次研商會,預期草案最快於農曆年後預告。建管組組長高文婷則在會後受訪表示,研商會上僅有少數草案條文得到共識,主管機關需要時間消化各方意見,等意見收攏之後也要再向上呈報,目前還說不準預告的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