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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候法》缺中長期目標 環團:勿將減碳負擔轉嫁下一代

     

    聯合國示警,氣候炸彈正在倒數計時。環境部昨(13)日召開「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簡稱施行細則)研商會,環團在會中呼籲,應在施行細則授權環境部,訂出2031~2050年間每10年的「碳預算」,勿將減量負擔轉嫁未來世代。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則表示,中長期管制目標和母法有出入,是否納入施行細則還要研議。

    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表示,中長期管制目標和母法有所出入,是否納入施行細則還要再研議。攝影:陳昭宏
    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中)表示,中長期管制目標和母法有所出入,是否納入施行細則還要再研議。攝影:陳昭宏

    減碳負擔轉嫁未來世代? 環團籲正視中長期規劃

    《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今年2月上路,但僅有每五年的短期管制目標,並未要求環境部訂出2031~2050年的中長期管制目標。環境部上月底預告「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昨(13)日草案研商會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要求中長期管制目標寫入施行細則。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表示,氣候法缺乏中長期規劃,恐怕「把減量負擔轉嫁給未來世代」,德國氣候法於2021年,就曾因未訂2031至2050年的法定年排放量,遭法院以損害未來世代權益而認定違憲。

    此次修訂施行細則,最快本月底實施。黃偉鳴表示,《氣候法》僅要求訂定五年一期的短期管制目標,增加總量管制目標還得評估是否踰越母法。

    環保團體指出,環境部可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明訂每10年(2031~2040年;2041~2050年)容許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確保「碳預算」在2050年之前能妥善分配。

    學者批8月才交報告 趕不上隔年編氣候預算

    氣候法明訂各部會有責公布溫室氣體減量部門行動方案(簡稱行動方案),並每年提報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簡稱成果報告),施行細則就是規範兩者的撰寫要項。

    此次「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將原於9月底提交的成果報告,提前至8月底。經濟部能源署代表解釋,這是因為各部門「燃料燃燒排放數據」通常於8月公開,而該數據又是依據每年5月發布的「能源平衡表」計算。

    然而,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認為,2月發布的「能源統計月報」便能推算出前一年度排放概況,根本不需等待最終精確數據出爐。他呼籲成果報告時程應提前至6月底,才來得及在各部門編列隔年氣候預算時,有前一年度成效作為參考依據。

    趙家緯批,有些單位把補助汰換多少鍋爐、機具當成目標,也和無關乎能源統計,「(各部會)不要再把所有延遲的責任,全部推給能源統計」。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呼籲,「氣候行動方案成果報告」繳交期限應提前至6月底,才趕得上為隔年預算編列提供參考依據。攝影:陳昭宏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呼籲,「氣候行動方案成果報告」繳交期限應提前至6月底,才趕得上為隔年預算編列提供參考依據。攝影:陳昭宏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指出,草案中不論是行動方案或成果報告,都未提及氣候行動可能造成的額外衝擊,恐難維護公正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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