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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權交易如何防漂綠 學者建議:減碳一定要有「外加性」

    證交所昨(3日)揭露,台灣碳權交易所預計8月7日於高雄成立。做為自願性減量碳權的交易平台,未來將先行國外碳權買賣,待國內相關子法上路,再做國內碳權交易。對於正式引入碳權交易,外界也擔憂引發「碳權漂綠」。立法委員洪申翰、林楚茵舉辦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討論,學者指出,碳權一定要有「外加性」,若是法律要求或利潤可觀的減碳行為就不算,且企業應先窮極減碳作為,第二步才是購買碳權。

    台灣碳權交易所將進駐高雄軟體園區。圖片來源:經濟部提供
    台灣碳權交易所將進駐高雄軟體園區。圖片來源:經濟部提供

    碳權交易所將成立 環署提草案「減量額度可轉售」

    台灣碳權交易所將進行國內碳權交易、國外碳權買賣及碳諮詢,總公司預計落腳高雄,資訊交易中心設於台北,以雙中心概念營運。象徵淨零邁入新里程碑。

    林楚茵指出,環保署提出碳權交易子法前,股市就已出現「碳權概念股」的暴漲風潮,金管會及證交所應慎防可能衍生的炒作或詐欺。前環保署主任秘書陳鴻達也提醒,碳交易是要讓企業負擔排碳成本,減碳技術初期成本較高,若碳權交易成本太低,那企業就不會投資減碳技術。

    上(6)月29日,立委舉辦「避免漂綠!碳權交易所該怎麼做?」公聽會。同日,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是《氣候變遷因應法》自今年2月上路以來,環保署將優先預告的三項子法之一,其他尚有溫室氣體的盤查登錄辦法及增量抵換辦法。

    五大原則辨別好碳權 學者:外加性是關鍵

    未來減碳工作將兩軌並行,除了針對排放大戶課徵碳費,其他對象則鼓勵自願減量,進行碳交易。根據自願減量草案,未受碳費管制的單位可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碳權),透過碳權交易平台轉售給有需求的企業。草案也強調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可驗證(measurement, reporting, verification, MRV)原則,納入國際規範精神。

    什麼是「好的碳權」?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劉仲恩引用國際環境智庫的指引說明,好的碳權應具備五大原則(外加性、永久性、沒有高估、減量獨家擁有權、沒有對社會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

    劉仲恩說明,外加性的意思是,碳權必須是「額外」的減碳行為,若法律已強制要求或有助企業降低成本就不能認定碳權,例如更換節能照明,就缺乏外加性。同時,企業必須確保減碳行為「永久不被逆轉」,如植樹造林可能毀於森林大火;若是高估減碳量、低估實際排放量或未計算間接影響等,會導致超額發行碳權;須有嚴謹的金融監管機制確保減量獨家擁有權,避免重複計算。

    立委洪申翰、林楚茵昨(29)舉辦公聽會,產官學及民間團體代表等皆出席,與會人數近百位。攝影:劉庭莉
    立委洪申翰、林楚茵29日舉辦公聽會,產官學及民間團體代表等皆出席,與會人數近百位。攝影:劉庭莉

    實質減量優先 學者建議:明定碳抵換比例上限

    公聽會參與學者一致認同,企業應先窮盡實質減碳行動,再進行碳權抵換。劉仲恩就提醒,越接近淨零,「自願」減量的空間就越小。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舉例,國際反漂綠生態系核心專案「Net-Zero Tracker」檢視台灣43家企業發現,只有寶成與華南銀行二家有清楚說明碳權使用。

    趙家緯進一步檢視環保署自願減量專案(草案)指出,部分內容並不符合國際高品質的碳權趨勢,如更換節能電器、屋頂光電等,已由法律規範卻並未從草案移除。他建議,碳權交易應訂定日出條款,在碳費費率達一定水準且已有嚴謹規範後才能啟用,避免企業以購買碳權取代實質減量。

    而該由誰來認定碳權品質以避免「漂綠」?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施文真認為,由碳權交易所全數承擔漂綠責任並不合理,交易所只能確保碳權是合法的,是否漂綠應由投資企業自行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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