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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初審通過氣候法 碳費等法條留待黨團協商 本會期三讀無望

    報導/李蘇竣

    立法院委員會昨(12日)完成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仍有26個法條需要進一步釐清確認,留待黨團協商,其中包含淨零中長期目標、碳費、主管機關及調適專章等外界關注的條目。環保署長張子敬會後向媒體表示,很高興草案架構得到委員會共識,部分被保留的法條也只是細節仍有疑慮,會持續溝通說明。

    但立法院會期即將結束,張子敬推估,可能要等到9月開始的下個會期,才能三讀通過。

    淨零碳排成為全球趨勢,《氣候變遷因應法》提高氣候治理層級,將是我國氣候行動的主要法源依據。示意圖,攝影:李育琴

    缺中期目標、政府機關分工權責不明 立委不給過

    環保署去年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行政院在世界地球日前夕審查通過,送進立法院完成一讀。朝野黨團立委也各自提出草案版本一併討論,加上政院版多達20案,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等六大委員組成聯席會議,於11、12日連兩天從早到晚、馬不停蹄討論,終於在昨(12)日晚間完成審查,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政院版草案總共62條法條,其中有26條遭到委員會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討論,其餘法條多是修正後通過。保留的法條幾乎為民間高度關注、經過數度討論交鋒的重要規範,如明定2050淨零排放目標的第4條,多數立委認為應加入中期目標,2030年、2040年的減排比率等,相關法條中對於定期檢討機制也有歧異,因此不予通過,要求環保署評估說明。

    政府機關權責部分,環保署認為機關分工不須寫入母法,後續再由中央協調就好,但立委一致不同意,希望將各部會權責交代清楚,避免後續權責混淆不清,讓相關工作難以推動。

    立院六大委員會組成聯席會議,於昨(12日)完成《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審查。攝影:李蘇竣
    立院六大委員會組成聯席會議,於昨(12日)完成《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審查。攝影:李蘇竣

    碳費徵收細節搞不定 環保署長樂觀:可著手研擬子法

    討論度最高的「碳費」機制,環保署長張子敬指出,草案規劃徵收碳費對象,首先為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排碳大戶」,包括鋼鐵、半導體或水泥業等200多家公告應實施溫室氣體盤查的業者,電力業的直接排放則扣除不計費,轉向用電戶徵收,初步估計徵收對象的年碳排總量約1.5億噸,占我國碳排五至六成。

    立委針對碳費管理機關、電力業排放扣除量等項目,接連提出質疑,也有提出應直接徵收碳稅。

    此外,草案允許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享有碳費優惠,環保署環管處長兼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說明,企業要執行製程改善或投資減碳措施,並達成指定的減量目標,才可能適用優惠費率,若沒確實達成就要補繳費用。

    立委洪申翰質疑,這樣的措施恐將資源其中在「容易減碳的產業」,本身就難以減碳的產業卻得不到獎勵支持,使產業減碳成果更加極端化;且各行業各公司的狀況都不同,恐怕很難公平推動「指定目標」策略。

    「自主減量計畫」及「自願減量專案」差異
    「自願減量」是一種抵換專案,業者在不受法規或政府要求下,自願進行減量、改善,減量額度經核可後,未來可用於交易、移轉。
    為碳費優惠,業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但若沒達成指定目標,就無法享有碳費優惠。因屬於強制要求,不能再申請減量額度。

    碳費相關法條牽一髮動全身,立委決議保留再仔細研商。連帶以碳費作為收入來源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制度,其用途與監管機制等相關規範,也無法在委員會通過。

    張子敬會後受訪表示,至少委員會對於收取碳費已有共識,環保署可以著手開始規劃相關子法,後續也會持續和各黨團立委溝通說明,不會停止推動工作。

    環保署長張子敬表示,通過委員會審查後,代表朝野立委對法案的架構已有共識,除了加強與委員溝通說明,也可以開始籌備相關子法。攝影:李蘇竣
    環保署長張子敬表示,通過委員會審查後,代表朝野立委對法案的架構已有共識,除了加強與委員溝通說明,也可以開始籌備相關子法。攝影:李蘇竣

    調適專章、公正轉型、公民訴訟條款仍需討論

    草案中各界引頸期盼的「調適專章」,要求政府因應氣候變遷,建構各方面的調適能力。不分朝野立委一致認同,只是實際作法仍有分歧,決議保留協商。

    為了避免少數人在因應或調適行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立委也強烈要求公正轉型的定義必須明確;多位原民立委痛批,整本草案中沒有原民會的角色,不僅是忽視了原住民族對於累積碳匯的貢獻,更是將原住民族置於氣候轉型的風險中,決議要求環保署與原民會加強溝通。

    此外,不少版本的草案都有提出「公民訴訟」條款,若政府疏於執行氣候變遷政策造成人民受害,人民可以提出公益訴訟。這也是眾多民間團體長期以來的呼籲,認為這項機制可以提供公民監督氣候治理的能力,實現世代正義。但環保署強調,《氣候法》是一個政策方向,應著重事前的公民參與及溝通。委員會最終決議,與公民訴訟有關的新增提案一併保留,送交黨團協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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