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孫文臨
因應能源轉型及電業自由化,能源局2020年底提出《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對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開徵「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今(2日)修法徵詢會上,風力發電商、德能公司總經理馬維麟就直言,修法變相加重綠電負擔。他建議,在台灣綠能占比達50%前不開徵、開徵也不能溯及既往的售電合約。
對此,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副組長廖芳玲表示,徵收細則、費率將於修法完成後公布,擬定過程也會再邀集各界討論,「初期會予再生能源業者較低費率或零費率,並視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情形調整。」
風電業者呼籲:綠電比例達50%以前 勿開徵能源基金
《能管法》於1980年實施,目的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能源局於2020年底提出《能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配合能源轉型政策,強化電業資訊公開及節能推動、加嚴大型用戶能源使用審查、加重違規罰則等。另因應電業自由化,而調整法規適用對象。
《電業法》將電力業分為發電業、輸電業、售電業,過去三者由台電統一負責,電業自由化後,發電業開放民營電廠加入,售電業則僅開放再生能源業者售電,而台電預計將於2023年拆分為發電、輸配售電兩家子公司。
能源局依《能管法》第5條設置「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基金),作為研發替代能源、節能技術、資料分析與專業人員培訓等工作。目前財務來源為「售電業」(即台電),收費最高不超過電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的千分之五。2020年費率為千分之三,約18.3億元,2020年的預算支出約31.4億元。
《能管法》修正草案擬將5-1條能源基金的課徵對象,由台電擴大到所有再生能源售電業。對此,台灣環保聯盟代表吳明全認為,這樣的開徵不合理,「再生能源業者賣電給台積電要繳能管基金,但賣給台電卻不用繳。」他建議應將「售電業」改為「供電業」較公平,可將民營的火力電廠納入課徵對象。
馬維麟表示,目前再生能源仍在發展階段,在台灣綠能占比達50%之前,不要課徵。他也強調,依信賴保護原則,這條修法絕對不可溯及既往,「在新法上路前,已經簽訂的再生能源售電合約,就不能再收這筆費用。」
馬維麟也說,若僅針對售電業者收費,就排除許多工廠的自發自用的用電,其大部分都是火力發電。他說,應該要將自發自用也納入收費對象,「與其給再生能源零費率,不如直接刪除售電業」。
能源局:能源管理基金的收費思維是「使用者付費」
廖芳玲則表示,能源管理基金的收費思維是「使用者付費」,向末端售電業者收費,再轉嫁到電費上,取提高節約能源的誘因。
能源局的草案也提到,能源基金宜由能源使用者分擔,惟考量減少行政成本,原則上由電業繳交,並納入其售價,「包含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以直供或轉供方式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
台電公司代表則解釋,再生能源業者賣給台電,並非不用繳能源基金,而是台電賣給用戶時再計算,由台電來繳,而再生能源業者若直接賣給用戶,則由售電業者自行繳納。
不過,台灣環保聯盟代表則認為,目前費率最高僅約千分之五,節能效果有限。
另草案也說明,為配合能源轉型目標,未來能源基金費率訂定,「將配合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朝給予再生能源業者較低費率或免收優惠,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等到再生能源具市場競爭力後,將再評估調整基金徵收方式。
廖芳玲強調,現階段修法草案仍在徵詢各界意見,會將各界的建議納入考慮。後續還要由經濟部統整,再由行政院核定,才會送到立法院審議,待完成修法後,才會再公布費率等相關子法,「針對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會先給予低費率或零費率」。至於徵收對象是否可以納入「自發自用」的發電設備,他則表示還要再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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