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孫文臨
能源轉型持續前進,隨著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陸續啟動,預計2025年完工,經濟部能源局已著手規劃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場址申請作業,備戰2025年以後的風場。
相關草案於昨(19日)公布,「區塊開發」將不再由經濟部先行選出全國離岸風電潛力場址,而改為不劃設區位,由業者自行選擇,無論在哪個海域,只要合法申請就能開發。不過在申請備查前,業者須先提出相關單位的「不反對意見書」,才能進行後續作業。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規則 開放式選址、合法就來申請
台灣離岸風電發展分為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三個階段。第一座示範場址於2019年底完工商轉;潛力場址規劃在2025年以前完成5.5GW的離岸風場佈建。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則預計2025年至2035年,打造共10GW的離岸風電,並將延續潛力場址產業關聯成果,進一步建立國內離岸風電產業。
第三階段「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草案)大致參考2015年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最大的差異在於,當時能源局先公告36個潛力場址,給業者選擇做開發區位,能源局表示,「主要是考量當時業者對於台灣的場域不熟悉,因此先請相關單位作風能的基礎評估,排除當時法律上限制的環境敏感區及禁限建區。」
隨著離岸風電業者過去五年來,已對於我國海洋環境、相關單位的法規有一定的認識,能源局表示,區塊開發將不會公告限定的開發場址,區塊開發會採開放式,讓業者自行評估哪個場域符合法規,依法來申請開發。
能源局表示,申請作業要點及相關選商辦法,預計年底前正式公告。
申請細節更完善 備查失效條款、同場址複數申請案
草案中,除了延續2015年作法,須提出5%財務證明,以及每一案場至少要100MW的申設規範外,為確保離岸風場規劃秩序,2035年前可能會多次受理申請。因此,能源局也擬出比上回更完善的規範。
有意申請備查的業者,需向能源局提出合法的電業或籌備處證明、自有資金的財力證明、風場位置圖及邊界範圍、風機布設圖等相關文件外。還要先取得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礦業權、漁業權等主管機關的「不反對意見書」。
本次也新增「備查失效」條款,一經撤銷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或於申請截止日後6個月內,未取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者;或經濟部認定未符規定且未改善者,申請備查將會失效。
此外,「若同一場址有二件以上備查申請案,其中一件先取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其他備查申請案也將失效。」
業者聚焦大型風機趨勢、合法性延續問題 能源局再搜集意見
能源局表示,目前仍在研擬區塊開發的申請規則及期程,預計年底才提出草案。原則上,於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通過備查的案場,仍需重新申請備查。不過能源局也指出,目前相關規範還在收集各界意見,尚未定案。
對於草案,有與會的業者表示,要在風場四週皆留設6D的距離不太合理,以現在大型風機的趨勢來看,風機葉片可達200公尺,6D就是1.2公里,四邊都退縮,且到了環評階段還會再砍,難以在有限的空間內做最有效的運用。
此外,有業者建議,過去曾通過備查的案場,應該延續其合法性。不過,也有業者表示,這幾年台灣許多單位都在建立離岸風電相關法規,環評也會要求提出最新的同意函,因此建議區塊開發應該重新申請備查。
對此,能源局表示,希望各界在一週內提出相關建議,會進一步統整並檢討後,盡快公告正式的申請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