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姜唯;審校/林大利
環團地球之友和1萬7000多名原告,聯合提起的一場代表性訴訟案結果出爐,荷蘭法院命令皇家殼牌公司在2030年底前,要將全球碳排放量減少至2019年水準的45%。
荷蘭法院首裁定 污染企業有責任遵循巴黎氣候協定
據衛報報導,法院認為殼牌的永續性政策不夠具體,且殼牌有責任要使自身、供應商和購買者的減排水準遵循巴黎氣候協定。這項史無前例的裁定,將對能源業和其他污染嚴重的跨國公司有廣泛的影響。
法官阿爾文(Larisa Alwin)說,殼牌必須「立刻」減少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並補充說,該裁定將對殼牌產生深遠影響,也可能「壓縮殼牌集團的成長空間」。
她說:「減排帶來的利益超過殼牌集團的商業利益。」
荷蘭地球之友的律師考克斯(Roger Cox)呼籲世界各地的環境組織起而效尤,採取法律行動,迫使跨國公司積極設法因應氣候危機。考克斯說:「這是歷史的轉折點,是首次有法官命令一家大型污染企業遵守巴黎氣候協定,可能還會影響到其他大型污染者。」
面對裁定結果,殼牌表示會再上訴。但根據Carbon Majors的資料庫,在1988~2015年間,殼牌是全球第九大污染源。殼牌的上訴行動可能要花兩年時間,但考克斯表示,他希望公司高管和股東記得同時也要減排。
原告主張:殼牌減碳目標不可靠 且違反荷蘭民法、歐洲人權公約
殼牌在2月曾表示要加速實現營運面的淨零排放,目標是到2023年將能源產品的碳強度降低6~8%,2030年降低20%,2035年降低45%,2050年降至100%。
但是原告律師主張,殼牌幾十年來一直都知道二氧化碳排放的危險後果,他們的目標仍然不夠可靠。
原告也主張,殼牌公司違反荷蘭民法第6:162條,也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和第8條生命權和家庭生活權,明明可以避免卻還是對他人造成危險。
法院裁定,根據荷蘭法律和公約,殼牌確實有義務,並且該公司早就知道碳排放的損害。
儘管殼牌未採取非法行動,但法院表示殼牌明顯未盡減排義務。法院還補充說,殼牌集團的政策意圖和積極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無形的、不確定的,沒有約束力的長期計畫,指殼牌觀察全球社會對巴黎協定的風向而行動,步伐消極緩慢,並且「完全缺乏2030年的減排目標」。
殼牌公司曾反駁此案沒有法律依據,只有政府才應為實現巴黎協定目標負責。法院則回應,自2012年以來,國際上就採取非國家行動的必要性達成了廣泛的共識,因為光靠國家無法解決氣候問題。
環境委員肯定氣候判決 殼牌表示將上訴
據法院瞭解,殼牌的活動和產品每年碳排約佔全球排放量的1%,但該公司在石油和天然氣上的投資又增加了數十億美元。
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環保專家埃克豪特(Bas Eickhout)表示:「這項裁決對於氣候而言確實是個好消息,增加了對大型污染者的壓力,有助歐洲加強氣候政策。污染者無法置身氣候危機之外,必須遵循國際氣候目標。」
殼牌發言人表示:「我們知道必須緊急行動因應氣候變遷,因此我們與社會同步,加緊腳步,要在2050年成為零排放能源公司,並制定了追踪進展的短期目標。」
「我們在低碳能源方面投資了數十億美元,包括電動汽車充電、氫能、再生能源和生質燃料。我們希望增加對這些產品的需求,並更快擴大新能源業務。我們將繼續專注於這些工作,並將對今天令人失望的法院裁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