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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尋找台版公民電廠】100%公民組成才算數? 多樣性和利益共享更重要

    也許你想知道

    在德國,除了常見的社區能源合作社,地區電力公司或是全國性的能源合作社彼此間也經常合作。台灣有的社區有意願卻缺乏資金,在偏遠與弱勢社區更是如此。因此台灣公民電廠更強調的是「利益共享、回饋地方或公益」。

    報導/陳文姿

    德國46%綠能計畫是由居民、農民、或經由合作社投入。為找尋這樣的市民力量,台灣從2014年開始嘗試各種型態的公民電廠。

    從2014年民間開始成立各種綠電公司、綠電合作社,2017年政府也跟著提出的全民綠能屋頂計畫。參與者從民眾,擴及到地方政府、企業、銀行、非社區民眾,這些都是「公民」電廠嗎?一定要100%公民組成才「純」嗎?

    2018年政府公民電廠獎勵方案即將出爐,究竟誰可以成為台灣的「公民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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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民眾集資設置的公民電廠案例之一。照片來源:陽光伏特家

    不限100%公民 多樣性參與更重要

    2017年開始進行的「能源轉型白皮書」目前正進入第三階段的討論,公民電廠已被列入重點推動方案之一。

    根據《公民電廠推動方案》初稿,公民電廠限定投資綠能,允許公司、合作社,非營利組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型態。條件則是民眾參與出資,且收益共享或回饋地方。並未限定參與者須100%公民。

    能源轉型白皮書電力小組民間主持人,綠能募資平台陽光伏特家的共同創辦人陳惠萍解釋,討論之初,確實有人認為公民電廠必須100%由公民投資。但是,要社區自主成立綠能合作社需要很強的凝聚力,要穩定經營20年也需要相當的技術與經營能力,這些都不容易。如果限制只能100%公民參與將失去彈性。經過討論後,小組成員同意「公民電廠」不應限制是100%公民。

    綠色和平基金會再生能源專案主任蔡絲婷也認為,台灣還在初期發展階段,限制公民電廠的組成將造成阻礙。不過,當政府提出獎勵補助方案時,還是必須針對特定方案限制特定資格,例如公民的投資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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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能源轉型需要民眾共同參與,圖為2017年8月9日的能源轉型白皮書預備會議台北場。攝影:陳文姿。

    從無定義到有定義  德國試驗中

    公民電廠在德國蓬勃發展,德國在台協會副代表施碧娜(Sabrina Schmidt-Koschella)解釋,在德國,除了常見的社區能源合作社,地區電力公司或是全國性的能源合作社彼此間也經常合作。

    長久以來,德國都未強制規範公民電力公司,但在2016年底修正的《再生能源法》 (EEG 2017)卻明確定義「公民電力公司」至少由十位自然人組成。規定51%的投票權必須由風場設立地方的在地人士擁有,且規定任何成員持有的股份均不得超過10% (第三條第15款)。

    施碧娜解釋,這項定義主要針對陸域風場的競標制度。由於德國已從全面的補助綠電進入競標,政府希望優惠公民電力公司,所以直到最近才開始限制對象。

    這項限制卻發生若干問題,綠色和平能源合作社(Greenpeace Energy)政策溝通長凱芬海曼(Marcel Keiffenheim)指出,優惠太誘人了,有些公司想盡辦法化整為零,以符合公民電廠資格,這項辦法近期將持續修正。

    施碧娜指出,台德背景不同,德國電力自由化與合作社組織的發展較成熟,台灣的綠能補貼還未走到競標階段,現階段應由鼓勵取代限制。

    尋找台灣公民電廠  強調多樣、利益共享

    台灣目前有數種公民電廠的型態,有的強調在地組織,有的透過網路平台參與,是的則結合政府與企業的力量,例如經濟部推出的全民綠屋頂計畫。

    陳惠萍表示,有的社區有意願卻缺乏資金,在偏遠與弱勢社區更是如此。透過各地民眾的協力,將生產綠能的部分(或全部)利益留在地方,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式。因此台灣的公民電廠更強調的是「利益共享、回饋地方或公益」。

    蔡絲婷指出,公民電廠是很重要的社會溝通工具,各種態樣的公民電廠都值得鼓勵。即便只是出租屋頂給光電廠商,也是一種參與方式。希望藉由各種管道,讓更多人接觸並了解再生能源,成為能源轉型的一部分。(系列報導未完,繼續閱讀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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