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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影響尚有疑慮 沃旭彰化兩風場環差補正再審

    報導/林芊妤

    沃旭能源大彰化離岸西南、東南風場今(28日)進行環差審查,也是兩風場第二次進行變更,因沃旭已掌握比過去環評階段更清楚的場址條件,所以針對風機、變電站提出設計變更,並更改海床防淘刷的保護面積,以及新增了部份環境保護對策與監測項目。

    本案審查會委員主要針對噪音、拋石後的水質改變,及周邊海域的生態影響提出疑慮,雖經開發單位說明,全案仍決議補正再審。

    沃旭能源大彰化離岸西南、東南風場今(28日)進行環差審查,本次環差主要是因相較環評階段,沃旭掌握了更完整的場址條件,因此針對風機設計等提出變更。林芊妤 攝

    具體掌握場址資訊才行 風機設計需環境調查數據支持

    沃旭能源的「大彰化離岸風場」包含東北、西北、西南、東南四個風場,四個風場皆已於2018年通過環評,這次提出西南、東南兩風場的變更,是由於對開發環境掌握更完整的關係。

    變更後風機的基樁、管架都會更重,將關係到施工的環境影響,有委員質疑變更設計的必要性。沃旭說明,以風機設備來說,因為當初在申請環評時還沒有取得開發權,難以取得確切的場址條件,只能以當時的現有資料去評估,連風機的形式、每架風機的可發電量都無法確定,但當公司確定開發後便針對風場投入許多調查資源,地質、環境都在調查項目之內。沃旭表示,「我們需要非常具體的場址條件才能做結構設計,甚至是每個風機站的點,要到這麼細」。

    沃旭特別說明,取得地質與環境資料後,所做的設計都通過國際DNVGL和國內CNS驗證,確保基礎結構的設計安全。並強調設計流程遵守CNS規範,是為了將台灣特有的颱風、地震等環境參數納入設計,「這是歐洲經驗裡比較沒有的」。

    沃旭說明,具體的環境數據是風機設計必不可少的背景資料。林芊妤 攝

    生態影響評估不足 委員要沃旭再補考

    另外,本次變更也提高了防止海床淘刷的保護工面積,但因為此項工程需投石至基樁基部,沃旭評估將會使得周遭海域懸浮固體物(SS)增加,因此提出使用「落管式拋石船」來減少海水擾動及SS擴散。沃旭在距離施工範圍200公尺處測量SS濃度,若比對原訂計畫與變更計畫,模擬結果顯示SS濃度的增量差異將會是0.16-1.27mg/L,沃旭表示這樣的擾動尚在自然變動範圍內,是屬於短暫輕微的影響。

    不過,委員吳義林更關心海水擾動後對周遭環境的影響,「例如沉降下來之後會對底下有什麼影響」,認為沃旭應補上SS擾動對於周遭海域生態的影響評估。

    加大海床防淘刷保護工面積預期會提高SS濃度及影響範圍,沃旭提出「落管式拋石船」作為減輕方案。圖片來源:會議資料。

    針對生態部分,沃旭表示該海域並未發現保育類生物或特稀有物種,但委員張學文質疑環評與環差階段的海域物種調查差異極大,光是浮游植物在環差階段就大增17個屬,雖然沃旭表示新成立浮游生物鑑定部門才有此成果,張學文仍表奇怪,「光看調查結果,還以為來到完全不同的另一個地方」。而對水下基礎作為人工魚礁的效益,沃旭以苗栗的風場為例,說明風場設置後將有效聚魚,但遭到委員質疑拿別處的資料來佐證,不一定符合現實。

    國內首席的魚類專家邵廣昭團隊負責進行此案的水下生態調查,他強調自己從事魚類研究多年,調查資料不會造假,並表示「水下基礎一定有聚魚效果,國外都有資料」。沃旭也保證,營運後會以水下無人載具(ROV)進行監測,了解聚魚成效。不過,委員仍決議要沃旭加做兩條以上的魚類樣線,以補充生態資料。

    國內首席魚類專家邵廣昭保證水下基礎一定有聚魚效果。林芊妤攝

    噪音污染標準再提高? 沃旭:已盡力

    在工程減噪方面,沃旭於環評承諾打樁警戒區範圍750公尺內噪音暴露位準(SEL)不超過160dB,且將使用氣泡幕等減輕措施,來降低施工噪音的危害。有委員認為,以沃旭之前提出的報告應能達到更高的標準,減噪標準應該再提高。另有環委擔心,基樁加粗、加重打樁能量也需要提高,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噪音污染,並質疑沃旭沒有針對噪音污染擬出警示與緊急應變標準;也有委員質疑水下噪音模擬評估的計算方式。

    沃旭環評經理戴品軒回應,地質組成與打樁噪音的大小有關,根據新的地質調查資料,若不做減噪措施,幾乎都會超過160dB,160dB已是沃旭所能保證的最低噪音閾值。

    針對噪音的警示與緊急應變標準,戴品軒則表示,在施工期間工作船上會設有即時監控設備,將派員時刻監視,一旦達警示標準就會和施工人員協調執行加強的減噪措施,海保署也有公告相關回報機制1

    會中決議,沃旭須再補充生態調查、生態影響評估資料以及各項環境參數,於9月30日以前再送專案小組審查。

    沃旭表示,環評階段海床地質鑽探只打了13孔,2019年則累積鑽探139孔,已完整掌握開發場址的海床地質狀況。圖片來源:會議資料。

    註1:海保署鯨豚觀察員作業手冊規定:於打樁施工前兩日需先通知環保署及本署,另每一機組打樁施工後24小時內亦需進行通報,每完成10支機組後14天內需提供原始紀錄,環保署與海保署即可依此規定,進行現場抽查即時監督,並於下一機組施工前即時採取裁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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