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

    首宗! 《氣候法》未制定中期減碳目標 被控違憲

    多個民間團體與多位農漁民今(30)日提出全國首件氣候憲法訴訟,認為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未制定短、中期減碳目標,未能保護人民基本權利,加上環境部至今未公告2030年減碳目標,已有違法、恐侵害人民生存權、居住權與健康權等疑慮。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向憲法法庭等民間團體,聲請我國第一起氣候憲法訴訟。攝影:李蘇竣

    我國第一次氣候憲法訴訟,告什麼?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與多位農漁民、民間團體今(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我國第一起氣候憲法訴訟。訴訟代理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說明,我國2030年中期減碳目標未寫入法規條文,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如果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依據《氣候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環境部應於2024年1月1日前,提出2030年減碳目標,但至今未公布,已經違法。且現行沒有任何途徑可以救濟這種狀況。

    黃馨雯解釋,過往的釋憲或是憲法訴訟標的,都是針對一項行政處分或是法院判決結果,審查該結果是否有違憲之虞,但民間團體今天提出的訴訟卻沒有針對任何處分,而是針對法規本身。她坦言,這樣的方式確實不符合目前的規定,但此制度缺失被學界詬病已久,應在法規命令不用做成處分的情況下,就能給予救濟。因而在訴訟聲明中指出,現行《憲法訴訟法》剝奪人民救濟權利,違憲侵害人民訴訟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攝影:李蘇竣

    2030減碳目標 環境部不見草案或溝通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在去(2023)年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明定2050年淨零目標,也規定主管機關提出五年一期的減量目標,眼看第三期時程(2026~2030年)即將到來,環境部依法應在前二年、也就是今(2024)年提出,但至今仍不見任何草案或啟動溝通。

    國家中期減量目標部分,目前僅有國發會在2022年底公布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NDCs)減排目標為「24%±1%」,但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黃馨雯強調,減量目標作為氣候框架,將大幅牽動整體能源、產業等政策,必須及早提出,才能讓人民知道可能會影響的權利。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表示,去年修法時,曾數度呼籲環境部應準時提出減量目標,卻拖延到現在,對政府、企業甚至碳費的討論都受到影響。

    氣候憲法訴訟 民間三大聲明
    一、國家減量目標沒有立法明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環境部未在2024年1月1日提出減量目標,違法違憲
    三、現行《憲法訴訟法》缺乏對國家減量目標的救濟途徑,違憲侵害人民訴訟權

    氣候變遷每個人都是受害者 公民訴訟挑戰憲法

    現場與會的農漁民以訴訟聲請人身分發言,雲林漁民李平順提出,氣候變遷改變海洋溫度,去年冬至,漁民們在海上熱到穿短袖,也導致黑鯧魚汛擾亂、烏魚洄游海域退縮,鰻魚苗漁源大幅萎縮,可見氣候變遷對海洋的衝擊,侵害漁民工作權。

    屏東魯凱族好茶部落族人與好茶八八風災自救會長李金龍表示,部落受到天災人禍影響最深,過去因滅村提出國賠被法院駁回,現在站出來提出氣候訴訟,要求政府更積極減碳降低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災害,避免原住民族部落在強降雨或乾旱的影響下,受到生存權威脅。

    司法院司法大廈。圖片來源:lienyuan lee(CC BY 3.0 DEED)
    司法院司法大廈。圖片來源:lienyuan lee(CC BY 3.0 DEED)

    民間曾呼籲公民訴訟納入氣候法,後來未果。黃馨雯表示,氣候變遷下每個人都是受害者,每個人都是利害關係人,如果當初修法納入公民訴訟條款,公民依法有提出訴訟的權利,並不會被質疑當事人適格問題,現在可能會需要比較多的論述。

    環境部撇「遲到」:減碳目標照進度進行

    環境部長薛富盛上午出席活動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8)已有共識,雖然各國目標一致是淨零,但要存有「差異性」,因為每個國家的產業結構、現況不同。社會應思考台灣面對的挑戰,如產業特性、民生等各方面因素,務實設定目標,「設定一個達不到的目標沒有意義」。

    至於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何時才會出爐?薛富盛說,現在召開會議,擬定第三期管制目標,都按照進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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