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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岸風電選商只重技術財力 環團呼籲環境及社會承諾納入評分

    經濟部即將公布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草案,立委洪申翰與環團昨(1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將「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納入評選項目,以避免離岸風電形成「重財力、技術」卻「輕生態」。環團表示,過去許多開發案對環境影響評估只做到最低標準,政府也只看重廠商的建造技術和財務健全度,洪申翰去年曾向能源局提出改善,卻不了了之。經濟部則回應,會將上述民間說法納入考量,並盡快公布草案。 

    經濟部即將公布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草案。資料照。攝影:李蘇竣

    環團:離岸風電選商應納入環保、漁業

    離岸風電選商進行到第三階段第一期,洪申翰表示,政府公開資料顯示,目前選商規則只審查廠商的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和產業關聯化,下一步則是取最低價者,對重視環保、社會議題的業者而言並不公平。洪申翰要求主管機關實現綠能的初衷,將「生態友善」納入招標考量,才能避免「綠能轉型不遺落任何人」淪為口號。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也指出,選商機制除了國產化占比,讓設備國產外,建議經濟部也應照顧地方生態和民眾工作權,例如推動地方創生、綠能教育和培養綠能人才,讓民眾參與綠能、從綠能中受益。

    經濟部能源局組長陳崇憲則回應,會參考民間意見,內部討論後盡快公布草案並召開說明會,歡迎民間團體參與討論。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也表示,漁業受風場影響巨大,許多廠商並未詳細交代選址作業流程,建議也應加上對漁業的承諾事項:「近幾年許多漁民一直聽說要蓋風場,但都不知道風電的具體位置,只會徒增漁民與政府、廠商間的衝突風險。」

    高茹萍補充,離岸風電開發的時程跨度很長,直到正式完工可能長達十多年,期間若發生漁民抗爭、漁業經濟損失⋯⋯對開發單位、主管機關和漁民都十分不利,應讓開發和漁民可以共存。

    「海床使用權」誰監督? 學者舉英國經驗借鏡

    針對風場選商中的地方權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盧沛文以英國蘇格蘭為例指出,當地進行離岸風電開發前,會設立相關網站平台,讓地方居民和NGO都能上網參與討論並發表個人意見。

    盧沛文強調,在開發過程中,蘇格蘭政府將海床價值視同不動產,海床使用權由不隸屬政府和民間的第三方單位監管。開發前,廠商需明確撰寫對社會環境的承諾,同時政府設有環保基金用以回饋地方民眾。盧沛文說,英國使用的第三方監管單位是王室地產管理局,台灣在這方面或許可以參考公視,設立政府資助的獨立機構。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指出,漁業受離岸風電建設影響巨大,政府應加強業者與漁民溝通。攝影:那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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