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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假養殖真種電 農委會預告修法限縮室內漁電 環團仍指漏洞

    防堵「假養殖真種電」,農委會上週(12/29)預告修法,未來除了發電自用以外,要在農牧用地設置室內漁電設施,僅限於環社檢核先行區及優先區;若要在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申請漁電,也必須是目前仍有養殖事實的既有魚塭。不過環團發現,室內漁電仍不須導入環社檢核機制,在養殖用地上,室內漁電仍是想蓋就蓋。

    室內屋頂型漁電共生養殖場。資料照。圖片來源:雲豹能源提供

    農委會提修法 室內型漁電共生限縮特定區域

    漁電共生分為戶外及室內,室內漁電屬於屋頂型光電,太陽能板覆蓋率達土地面積80%,遠高於戶外漁電(40%),加上室內養殖被認為是較可控、風險較低的經營方式,整體誘因較高。

    經濟部已針對室外型漁電共生導入環社檢核機制,依生態敏感度規劃「先行區」與「非先行區」,其中非先行區又分為「優先區」、「關注減緩區」及「迴避區」。業者在這些地方設置戶外漁電,還須通過嚴格審查或提出環境友善措施。

    然而,室內漁電尚未被納入環社檢核規範,且無總量管制,屢引發外界不滿,認為業者不僅可無上限開發,開發區位也不受到任何限制。日前更傳出有光電業者鎖定美濃等特定農業區(特農區)申請室內型漁電共生,引發憂心農地變養殖池。

    農委會回應外界疑慮,上月29日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限縮農牧用地的室內漁電區位,應設置在現行已盤點過潛在環境、生態與社會影響的環社檢核先行區及優先區;也規定要在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申請漁電,必須是目前仍有養殖事實,且分別在2017年6月28日及2021年前就設置的既有魚塭。

    養殖用地仍「想蓋就蓋」 環團籲:室內漁電應儘速導入環社檢核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肯定農委會此次修法,表示室內漁電案場是在農業用地上填土,興建金屬或水泥等高強度構造設施,無論是土地利用強度或環境生態衝擊,都和農地工廠無異。經營型態大多也是引入外來的養殖團隊,嚴重衝擊既有養殖漁民。

    然而,環權會研究員許博任指出,雖然農委會僅限縮管制農牧用地,但若位在養殖用地上的室內漁電,仍是想蓋就蓋,且所有室內漁電業者仍不必依照環社檢核制度,提出因應對策或環境社會友善措施,導致個別案場對環境與社會的衝擊仍難以評估。

    他呼籲農委會與經濟部應儘速研商室內漁電的環社檢核機制,預先盤點案場開發可能造成的環境與社會議題。

    納入第三方驗證機構 真正避免「假養殖真種電」 

    申請漁電共生必須提出養殖經營計畫書,然而無論是業者撰寫與申請時的審查密度,或通過後的持續查核人力都不足,難以分辨到底「寫真的寫假的」。

    許博任就建議,農委會應要求申請業者須先取得「產銷履歷」或「ASC」等第三方機構驗證,且這些機構每年都會依據養殖設施、方式等標準規範進行查核,不僅能確保養殖場通過法規驗證的養殖標準,也能確實檢視業者的養殖事實。

    另外,由於法規明定室內養殖設施達5公頃以上需環評,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下簡稱環規會)揭露,許多光電業者投資室內漁電,整體開發規模動輒數十、上百公頃,卻藉拆分人頭公司、劃成多個小案場等方式規避環評,導致室內漁電申請量大增,未能有效管制潛在開發衝擊。環規會要求,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應明確執法,規範一定區域內土地整合面積超過5公頃以上的業者,不得拆分送件,必須依法進行環評。

    第21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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