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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府通過「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 不管生煤管碳排

    台中市有全國最大的火力發電廠,空污問題備受關注。台中市政府2日在市政會議通過《台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過去以生煤作為燃料或原料的電力業及鋼鐵業,在新的自治條例中,將不再以生煤量作為規範,而是規範業者應依生煤使用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一定比例的碳捕集或是減碳、固碳措施。

    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宏益表示,制定條例是為了引導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SR),期望透過條例制定,逐步落實淨零排放目標。

    《台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於2日正式通過市政會議審議。圖片來源:擷取自台中市政府市政會議畫面

    管制生煤牴觸中央法規 台中市另提空污自治條例

    台中市府於2016年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因牴觸中央法規,遭行政院函告無效。

    台中市政府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無救濟功能,應該以釋憲為救濟途徑,於今年3月份駁回台中市府的抗告。

    台中市環保局於市政會議中表示,全國適用的空污法難以全面符合台中市的空氣品質管制需求,為了彌補中央法令的不足,才制定《台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

    《台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於今年5月25日預告制定,7月4日舉辦公聽會,並在7月22日經過市府法規會審查,於本月2日正式通過市政會議審議,下一步將送交台中市議會審議。

    電力、鋼鐵業應依生煤使用比例 提出減碳、固碳措施

    過去被視為重大污染源,以生煤作為燃料或原料的電力業及鋼鐵業,在市府新通過的自治條例中,將不再以生煤量作為規範,而是規範業者應依生煤使用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一定比例的碳捕集或減碳、固碳措施。

    但草案並未說明碳排減量的目標,據自由時報報導,議員黃守達指出,未來碳捕集、減碳、固碳措施是否難以操作,恐引發更多爭議。

    草案另針對空污季排放量訂出規範,每年10月至隔年3月為空污季,指定公私場所應減少空氣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排放量的計算基礎則以條例公告施行前,最近兩次空污季相同季別的空污防制費來核定季排放總量平均,並於其中明定空氣污染物為硫氧化物(SOx)及氮氧化物(NOx)。另外,公私場所也應設置監視器及簡易式空氣污染物監測或監控操作資訊連線設備。

    《台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規範業者應依生煤使用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一定比例的碳捕集與減碳、固碳措施。資料照。攝影:孫文臨

    強制業者優先使用非化石燃料 減少碳排放

    此外,為了改善空氣品質,草案針對燃煤工業鍋爐和燃煤汽電共生鍋爐設立管制,強制業者須優先使用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初級固體生質燃料或氣體燃料;未能優先使用規定燃料的業者,則應在條例公布施行後的3個月內,提出替代能源計畫並申請展延。

    由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中,針對空污三級防制區內,固定污染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已有要求「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與排放容許限值的相關規定。草案為了落實既有的固定污染源減量目標,加入了明定對象、期程、排放濃度或排放削減率的規範。

    針對移動污染源管制,草案中明定,公務車輛應優先購置或租用低污染車輛,但救災與警備等特種車輛不在此限。

    草案通過後,各項條文若有違反規定,公私場所處2萬元罰鍰;如其違反者為工廠業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若未在通知後限期改善,得以令其停工或停業。

    台中市副市長黃國榮在台中市政會議通過條例草案後表示,整治空污是台中近年積極落實的政策之一,以環保局提供的數據來看,今年台中上半年的PM2.5平均濃度為14.1 μg/m3(微克/立方公尺),首度低於國家空氣品質標準的15 μg/m3,創下16年以來的歷史新低,期望草案審查通過後,能持續改善台中市的空氣品質與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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