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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正式公布 2025後離岸風電選址 開放業者自己找

    報導/孫文臨

    能源轉型持續前進,隨著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陸續啟動,預計2025年完工,經濟部能源局已著手規劃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場址申請作業,備戰2025年以後的風場。

    相關草案於昨(19日)公布,「區塊開發」將不再由經濟部先行選出全國離岸風電潛力場址,而改為不劃設區位,由業者自行選擇,無論在哪個海域,只要合法申請就能開發。不過在申請備查前,業者須先提出相關單位的「不反對意見書」,才能進行後續作業。

    台灣第一個離岸風場海洋風場(Formosa 1)。資料照。攝影:陳文姿。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規則 開放式選址、合法就來申請

    台灣離岸風電發展分為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三個階段。第一座示範場址於2019年底完工商轉;潛力場址規劃在2025年以前完成5.5GW的離岸風場佈建。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則預計2025年至2035年,打造共10GW的離岸風電,並將延續潛力場址產業關聯成果,進一步建立國內離岸風電產業。

    第三階段「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草案)大致參考2015年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最大的差異在於,當時能源局先公告36個潛力場址,給業者選擇做開發區位,能源局表示,「主要是考量當時業者對於台灣的場域不熟悉,因此先請相關單位作風能的基礎評估,排除當時法律上限制的環境敏感區及禁限建區。」

    隨著離岸風電業者過去五年來,已對於我國海洋環境、相關單位的法規有一定的認識,能源局表示,區塊開發將不會公告限定的開發場址,區塊開發會採開放式,讓業者自行評估哪個場域符合法規,依法來申請開發。

    能源局表示,申請作業要點及相關選商辦法,預計年底前正式公告。

    申請細節更完善 備查失效條款、同場址複數申請案

    草案中,除了延續2015年作法,須提出5%財務證明,以及每一案場至少要100MW的申設規範外,為確保離岸風場規劃秩序,2035年前可能會多次受理申請。因此,能源局也擬出比上回更完善的規範。

    有意申請備查的業者,需向能源局提出合法的電業或籌備處證明、自有資金的財力證明、風場位置圖及邊界範圍、風機布設圖等相關文件外。還要先取得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礦業權、漁業權等主管機關的「不反對意見書」。

    本次也新增「備查失效」條款,一經撤銷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或於申請截止日後6個月內,未取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者;或經濟部認定未符規定且未改善者,申請備查將會失效。

    此外,「若同一場址有二件以上備查申請案,其中一件先取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其他備查申請案也將失效。」

    區塊開發申請作業規範
    一、離岸風機距離風場邊界至少須預留6個風機直徑(6D)。
    二、新申請的場址,不得與既有已取得「經濟部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的場址重疊。
    三、新申請案場的風機與既有已取得「經濟部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的案場風機須距離12個風機直徑(12D)。
    四、各備查申請案如有重疊,經濟部將依取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之序位,通知後序位之備查申請案依前款規定調整場址範圍及風力機設置點位。

    業者聚焦大型風機趨勢、合法性延續問題 能源局再搜集意見

    能源局表示,目前仍在研擬區塊開發的申請規則及期程,預計年底才提出草案。原則上,於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通過備查的案場,仍需重新申請備查。不過能源局也指出,目前相關規範還在收集各界意見,尚未定案。

    對於草案,有與會的業者表示,要在風場四週皆留設6D的距離不太合理,以現在大型風機的趨勢來看,風機葉片可達200公尺,6D就是1.2公里,四邊都退縮,且到了環評階段還會再砍,難以在有限的空間內做最有效的運用。

    此外,有業者建議,過去曾通過備查的案場,應該延續其合法性。不過,也有業者表示,這幾年台灣許多單位都在建立離岸風電相關法規,環評也會要求提出最新的同意函,因此建議區塊開發應該重新申請備查。

    對此,能源局表示,希望各界在一週內提出相關建議,會進一步統整並檢討後,盡快公告正式的申請作業規範。

    20201119離岸風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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